繼統
繼統(史亦曰入繼大統、入承大統),承先世之統而嗣其位也。其辭見於《孟子》,曰「君子創業垂統,為可繼也」[一]。周人立子立嫡,以塞覬覦之途;後世旁支入繼,屢興稱號之爭。王國維論殷周之變,以「繼統法」稱傳位之制[二];明世宗以藩邸入承大位,張璁倡「繼統不繼嗣」之說[三]。弟及子繼,殷周異其法;建儲密藏,明清殊其規。公侯之襲爵,庶人之立嗣,律令亦各有其條。其法屢變,而論者未嘗息焉。
統之為言,見於先秦之書。滕文公以齊人將築薛為憂,問於孟子;孟子舉大王居邠,狄人侵之,去之岐山之下,以為「苟為善,後世子孫必有王者矣」[一]。繼之曰「君子創業垂統,為可繼也。若夫成功,則天也」[一]。創業存乎人,成功繫乎天;垂統於其前,可繼於其後。是垂統之意,在使後世得而承之也。
禮家言統,詳於《儀禮·喪服》之傳。傳問「為人後者孰後?後大宗也。曷為後大宗?大宗者,尊之統也」;又曰「尊者尊統上,卑者尊統下」[四]。其申之曰「大宗者,收族者也,不可以絕。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。適子不得後大宗」[四]。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,降服為期,傳釋之曰「何以期也?不貳斬也」[四]。大宗不可以絕,支子所以出後;本親不得並重,喪服所以從降。宋之濮議,諸臣援喪服以立說,即本於此焉[五]。
立嗣之序,《公羊傳》言之甚切。魯隱公長而賢,魯桓公幼而貴;諸大夫扳隱而立之,隱之立,為桓立也[六]。傳發其義曰「立適以長不以賢,立子以貴不以長」,又曰「子以母貴,母以子貴」[六]。適以長序,不以賢擇;子以貴立,不以長先。其釋仲嬰齊之稱,則曰「為人後者為之子也」[七]。前言定繼立之次,後言定出後之名;明廷議禮,即執此言以爭焉[八]。
統之為義,又不專繫於一姓。歐陽脩作〈正統論〉,首引傳曰「君子大居正」「王者大一統」,而釋之曰「正者,所以正天下之不正也;統者,所以合天下之不一也」[九]。正以名分為言,統以分合為說;不正不一,然後正統之論作焉[九]。其論以合天下為統,非專言傳位之序也。

殷之傳位,弟及為多。《史記·殷本紀》歷敘其世,河亶甲以弟繼兄,沃甲崩而立兄子祖丁,祖丁崩而立弟子南庚[一〇]。太史公總之曰「自中丁以來,廢適而更立諸弟子,弟子或爭相代立,比九世亂,於是諸侯莫朝」[一〇]。適子見廢於前,諸弟爭立於後;王室九世而亂,諸侯四方不朝。其後盤庚亦以弟繼兄,復居成湯之故居,行湯之政,而殷道復興焉[一〇]。
民國六年,王國維撰〈殷周制度論〉,合卜辭與經傳以論殷周之制[二]。其言商之繼統法「以弟及為主,而以子繼輔之,無弟然後傳子」;自成湯至於帝辛三十帝,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,其以子繼父者,亦多為弟之子[二]。沃甲、祖丁、南庚之際三事,獨與其法不合,王氏以為蓋即史遷所謂九世之亂,「其間當有爭立之事而不可考矣」[二]。弟及為主,子繼為輔;兄弟同祀,嫡庶無分。王氏又以商人祀其先王,兄弟同禮,斷殷「未嘗有嫡庶之別也」[二]。
周之異於商者,王氏舉其三事,首曰「立子立嫡之制,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」[二]。周武王崩,天下未定,周公勳勞最高,以殷制言之,繼武王而自立,「固其所矣」;乃立成王而攝之,後又反政[二]。王氏謂「舍弟傳子之法,實自周始」,又論其立法之意曰「天下之大利莫如定,其大害莫如爭」[二]。其條例,王氏引《左氏傳》「太子死,有母弟則立之,無則立長。年鈞擇賢,義鈞則卜」,及公羊家立媵立姪娣之說,而以為「皆後儒充類之說」[二]。故繼統法之立子立嫡,「皆任天而不參以人,所以求定而息爭也」[二]。嫡庶之制,「本為天子、諸侯繼統法而設」;推之大夫以下,則不為君統而為宗統,宗法於是生焉;王氏引〈喪服小記〉「別子為祖,繼別為宗,繼禰者為小宗」以明之[二]。君統定於上,宗統行於下;立嫡以杜爭端,傳子以垂定制。是王氏以定與爭,權繼統之得失也。
漢唐經師注禮,亦辨殷周之異。鄭玄注〈喪服〉適孫之條,謂「周之道,適子死則立適孫」[四]。賈公彥疏之,以為鄭言周之道者,對殷而言,「以其殷道,適子死,弟乃當先立」[四]。周則立孫以承其重,殷則立弟以序其倫。注疏之言,與太史公所敘殷世弟及之事,可以互參。

明太祖作《皇明祖訓》,其〈法律〉之章,定無子之傳曰「凡朝廷無皇子,必兄終弟及,須立嫡母所生者。庶母所生,雖長不得立」[一一]。又戒奸臣棄嫡立庶,令庶者「守分勿動」,報嫡之當立者,「務以嫡臨君位」[一一]。無子則及其弟,及弟則先其嫡;庶雖居長,不得與焉。其後武宗無嗣,大臣以世宗「倫序當立而迎立之」,所據即此訓也[八]。
清初猶顯立太子。清聖祖康熙四十七年九月,宣示皇太子胤礽罪狀而廢之;是年十一月,廷臣議建儲,阿靈阿等以皇八子胤禩請,聖祖不可;四十八年三月復立胤礽,昭告宗廟;五十一年九月,胤礽「復以罪廢,錮於咸安宮」[一二]。明年,趙申喬疏請冊立,聖祖以「建儲大事,未可輕定」,還其原疏[一二]。五十七年,檢討朱天保上疏請復立胤礽,聖祖親訊之,命誅之[一二]。一廢而一立,再廢而不復;請立者見斥,請復者見誅。儲位之虛,迄於聖祖之崩。
雍正元年八月甲子,清世宗召王大臣九卿面諭曰「建儲一事,理宜夙定。去年十一月之事,倉卒之間,一言而定。聖祖神聖,非朕所及。今朕親寫密封,緘置錦匣,藏於正大光明匾額之後,諸卿其識之」[一三]。周乾撰文於《北京晚報》述其制,謂匾為順治帝所御書,懸於乾清宮明間之上;密詔一式二分,一封建儲匣中,一隨帝身,帝崩而後取二詔對證,然後昭告[一四]。周氏又謂世宗首設此制,主由康熙諸子爭位而起[一四]。且據《清高宗實錄》,謂世宗為保萬全,不久另書密封一匣,「常以隨身」[一四]。名書於匣,人莫得而窺;詔藏於匾,事有所可徵。立儲之法,至此一變矣。

其後諸帝,多以密旨嗣位。雍正十三年八月,世宗疾大漸於圓明園,命取隨身之密旨,大學士張廷玉、鄂爾泰宣之,命皇四子弘曆即位,是為高宗;翌日世宗崩,內侍取匾後之封函,輔政大臣宣讀之[一四]。嘉慶二十五年七月,仁宗暴崩於熱河,未及明諭,從臣檢其隨身之物,得小金匣,托津發之,乃嘉慶四年所書立旻寧之旨,旻寧遂即位,是為宣宗[一四]。宣宗於道光二十六年,以朱筆書「皇四子奕詝立為皇太子」;道光三十年臨崩,啟匣宣示,奕詝即位,是為文宗[一四]。雍正之詔,宣於圓明之園;嘉慶之匣,啟於熱河之宮。周氏總之,以為乾隆、嘉慶、道光、咸豐四帝,皆由此制而登大位[一四]。前代多立嫡長,有清獨以密建,此其所以異也[一四]。
高宗即位之初,亦用此法。乾隆元年七月,高宗親書密旨,以嫡長子永璉為儲,命總理事務王大臣及宮中總管太監,收藏於正大光明匾額之後[一四]。永璉為孝賢皇后富察氏所出,乾隆三年十月病卒;其後嫡次子永琮、皇五子永琪,或幼而殤,或病而逝[一四]。乾隆三十八年冬,高宗復書皇子之名,密封而藏之;六十年九月,始宣示立皇十五子嘉親王顒琰為皇太子,翌年正月,顒琰即位[一四]。嫡長先定,天不假年;皇子再書,久而後宣。密建之法,行之既久,亦屢經其變焉。

旁支入繼,則所承之統與所生之親,名分難以兩全。宋仁宗在位久無子,以濮安懿王允讓第十三子宗實為皇子;仁宗崩,皇子即位,是為宋英宗[五]。允讓以嘉祐四年薨,贈太尉、中書令,追封濮王,謚安懿[五]。治平元年,宰相韓琦等請議濮安懿王及譙國夫人王氏、襄國夫人韓氏、仙遊縣君任氏合行典禮,詔須大祥後議之[五];二年,詔禮官與待制以上議之[五]。翰林學士王珪等援〈喪服〉為人後者之文,以為「先王制禮,尊無二上」;又言秦漢以來,自旁支入承大統而推尊其父母為帝后者,「皆見非當時,取議後世」,故濮王於帝宜稱皇伯而不名[五]。中書則謂稱皇伯者「於典禮未有明據」,且舉「漢宣帝、光武皆稱父為皇考」為言,請集三省、御史臺議之[五]。歐陽脩引〈喪服記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之服,以為降三年為期,而不沒父母之名,「以見服可降而名不可沒也」[一五]。禮官執尊無二上,中書守名不可沒;一欲稱伯以明所後,一欲存親以全所生。兩議相持,久而不決。

議未及定,宮中先有詰責之詔。皇太后手詔詰責執政,詔權罷集議,令有司博求典故以聞[五]。禮官范鎮等復奏,以為「漢之稱皇考、稱帝、稱皇,立寢廟,序昭穆,皆非陛下聖明之所法」,請如前議[五]。皇太后既而再出手詔,令帝稱親,濮王稱皇,三夫人並稱后[五]。英宗即日手詔,謂「稱親之禮,謹遵慈訓;追崇之典,豈易克當」,但欲以塋為園,即園立廟[五]。御史呂誨等劾脩首建邪議,繳敕待罪,力辭臺職;誨等既出,而濮議亦寢[五][一五]。至神宗元豐二年,乃詔濮王三夫人並稱王夫人[五]。稱親之名雖受,追崇之典終辭;臺諫之爭雖烈,濮園之議遂寢。宋之濮議,遂以此終。

明之大禮,其爭亦烈。世宗之父興獻王祐杬,國於安陸,正德十四年薨,世宗年十三,以世子理國事;十六年三月辛酉,未除服,特命襲封[三]。是月丙寅,武宗崩,無嗣,慈壽皇太后與大學士楊廷和定策,以遺詔迎興獻王世子於安陸[三]。世子至京,禮官請如皇太子即位之禮;世子顧長史袁宗皐曰「遺詔以我嗣皇帝位,非皇子也」[三]。既即位,是為世宗。禮臣議考孝宗,改稱興獻王為皇叔父,援程頤議濮王之說以進,帝不允[三]。遺詔但言嗣位,不言為子;禮臣欲正其名,帝心欲全其親。君臣之議,自此而分矣。

張璁舉於鄉,七試不第,以是年登第,年已四十七,方在部觀政[八]。其年七月,璁上疏,謂漢哀帝、宋英宗皆預立為嗣,養之宮中,「其為人後之義甚明」;今武宗無嗣,大臣遵祖訓迎立,遺詔直曰「興獻王長子」,「未嘗著為人後之義」[八]。遂申之曰「夫統與嗣不同,非必父死子立也。漢文承惠帝後,則以弟繼;宣帝承昭帝後,則以兄孫繼」[八]。史臣約其旨,書曰「繼統不繼嗣」[三]。以弟繼者有之,以兄孫繼者有之;統之所傳,不必父子。帝得疏大喜,曰「此論出,吾父子獲全矣」;而廷臣大怪駭,交起擊之。會興獻王妃至通州,聞尊稱禮未定,止不肯入,帝聞而泣,欲避位歸藩[八]。此繼統之說,所以見重於世宗也。
嘉靖元年正月,命稱孝宗為皇考,興獻帝后為本生父母[三]。三年正月,南京刑部主事桂萼請改稱孝宗為皇伯考,下廷臣議[三]。張璁復上疏,謂帝「遵兄終弟及之訓,倫序當立」,禮官不思帝「實入繼大統之君」,而強比於為人後之例,致「父子、伯侄、兄弟名實俱紊」;又謂執政窺測帝意,「今日爭一帝字,明日爭一皇字」,且曰「今日之禮不在皇與不皇,惟在考與不考」[八]。四月,上興國太后尊號曰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后,追尊興獻帝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[三]。不在皇帝之號,惟在考伯之稱;本生之名猶存,所後之統未改。璁、萼復馳疏,請亟去本生之稱,帝益心動焉[八]。
是歲夏秋之交,爭端遂烈。六月,吏部員外郎薛蕙上〈為人後解〉,鴻臚少卿胡侍言張璁等議禮之失,俱下獄[三]。七月,去章聖皇太后本生之稱,廷臣伏闕固爭,下員外郎馬理等百三十四人於錦衣衞獄,杖之於廷,死者十有六人;修撰楊慎等亦受杖,或戍或謫[三]。九月丙寅,定稱孝宗為皇伯考,獻皇帝為皇考[三]。伏闕之臣,或斃於杖下;議禮之士,遂躋於台司。四年冬,《大禮集議》成,璁進詹事兼翰林學士;其後議世廟神道、廟樂,帝多倚璁言而決,自釋褐至入閣,不過六年[八]。繼統之說既伸,繼嗣之議遂絀矣。
繼統之法,不獨行於帝室;公侯之襲爵,士庶之立嗣,亦各有其制。唐律〈戶婚〉「立嫡違法」之條曰「諸立嫡違法者,徒一年。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,得立嫡以長,不以長者亦如之」[一六]。疏議釋之曰「立嫡者,本擬承襲。嫡妻之長子為嫡子」;嫡妻年五十以上,「不復乳育,故許立庶子為嫡」[一六]。又引令曰「無嫡子及有罪疾,立嫡孫;無嫡孫,以次立嫡子同母弟;無母弟,立庶子;無庶子,立嫡孫同母弟;無母弟,立庶孫。曾、玄以下準此」,而「無後者,為戶絕」[一六]。嫡孫先於母弟,母弟先於庶子;次第具於令文,違者繩以刑律。律令相輔,其序井然。
爵之傳襲,唐律亦有專條。〈詐偽〉之律曰「諸非正嫡,不應襲爵,而詐承襲者,徒二年」[一七]。疏議引封爵令曰「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,皆子孫承嫡者傳襲」,又曰「以次承襲,具在令文」[一七]。其非子孫而詐云是嫡者,從詐假官之法,「合流二千里」[一七]。非嫡詐襲,罪止於徒;非子詐襲,刑至於流。是公侯之家,承襲亦以嫡為本也。
庶人無爵可襲,所重在嗣。唐律「養子捨去」之條,疏議引戶令曰「無子者,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」[一六]。其「養異姓男者,徒一年;與者,笞五十」,疏議釋其由曰「異姓之男,本非族類」[一六]。唯三歲以下遺棄之兒,「雖異姓,聽收養,即從其姓」,蓋恐「不聽收養,即性命將絕」也[一六]。同宗昭穆,律許收養;異姓非類,律加徒刑。宗與姓之別,於此見矣。
明律〈戶律·戶役〉亦有「立嫡子違法」之條。其罪杖八十;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,得立庶長子;「其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,杖六十」;又曰「若立嗣雖係同宗,而尊卑失序者,罪亦如之,其子亦歸宗,改立應繼之人」[一八]。唐律徒一年,明律杖八十;唐言立嫡,明兼立嗣。其問刑條例,許無子者「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」,宗族不得「指以次序」而告爭[一八]。集解又謂乞養義子,「但令從己姓為嗣,列於昭穆則亂宗族矣」[一八]。親愛可擇,而昭穆不可亂;義子可養,而宗嗣不可承。明之立嗣,其意如此。
清律「立嫡子違法」之文,與明律大同,而條例尤詳。其一曰「無子者,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,先儘同父周親,次及大功、小功、緦麻;如俱無,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」;立嗣之後卻生子,「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」[一九]。其二曰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,「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」[一九]。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,亦明著「若於昭穆倫序不失」之語[一九]。先親而後疏,自周親以及緦麻;先宗而後姓,自近房以及遠族。民間承嗣之次,律例之所定者如此。
中華民國新民法施行之前,舊律宗祧之法,猶行於訟。最高法院判例謂新民法施行前之宗祧繼承事件,以繼承不合法訴請另行擇立者,「依當時之法律,必須自己或其直系卑幼有繼承權,方能准許」[二〇]。民國二十年十二月,司法院解釋,謂「現宗祧繼承既為新民法所不採,即無所謂嗣子之應繼分」,女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者,其應繼分「當然與男子無異」[二一]。宗祧之繼,昔載於律;遺產之分,今從於民法。立嗣承宗之制,自是不為法所採矣。
殷末有無立嫡之法,王國維列三說而存疑。其一,《孟子》以紂為兄之子,且以為君,而有微子啓、王子比干;其二,《呂氏春秋·當務》謂紂母生微子啓時尚為妾,已而為妻而生紂,大史據法而爭,紂故為後;其三,〈殷本紀〉謂微子啓母賤不得嗣,少子辛母為正后,故立辛[二二]。王氏以為三說「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」,然三說自相互異,「恐即以周代之制擬之,未敢信為事實也」;又謂殷自武乙以後四世傳子[二二]。三說並陳,異同互見;四世傳子,信疑未定。諸說並存,以俟考焉。
大禮之是非,論者亦異。《明史》贊張璁、桂萼、方獻夫議尊興獻帝,以為「本人子至情,故其說易入」,然及其遭時得君,「動引議禮自固,務快恩仇」[八]。又謂究其立身本末與所言是非,「固兩不相掩」[八]。近世學者費希爾著書,專論世宗之入繼與出後[二三];朱鴻林評其書,以為大禮之爭,貌關倫常,實為政爭,所爭在何以為忠,孰定其義,及忠孝孰先[二四]。史臣論其心術,近人論其權勢;一重人臣之邪正,一究君臣之爭衡。是非之決,猶俟來者。
- 1 2 3 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。
-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王國維〈殷周制度論〉,《觀堂集林》卷十。此據維基文庫所錄之本。
-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《明史》卷十七,本紀第十七,世宗一。
- 1 2 3 4 5 《儀禮·喪服》傳,及鄭玄注、賈公彥疏,並見《儀禮註疏》卷三十。
-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《宋史》卷二百四十五,列傳第四,宗室二,濮王允讓。
- 1 2 《春秋公羊傳·隱公元年》。
- ↑ 《春秋公羊傳·成公十五年》。
-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《明史》卷一百九十六,列傳第八十四,張璁,並卷末之贊。
- 1 2 歐陽脩〈正統論上〉,《歐陽文忠公文集·居士集》卷十六。
- 1 2 3 《史記》卷三,〈殷本紀〉。
- 1 2 《皇明祖訓·法律》。
- 1 2 3 《清史稿》卷八,本紀八,聖祖本紀三。
- ↑ 《清史稿》卷九,本紀九,世宗本紀。
-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“正大光明”匾与清代立储密诏. 北京晚報. 2024-04-24 [2026-10-07] (中文).
- 1 2 《宋史》卷三百一十九,列傳第七十八,歐陽脩。
- 1 2 3 4 5 6 《唐律疏議》卷第十二,戶婚上,養子捨去、立嫡違法二條,並疏議。
- 1 2 3 《唐律疏議》卷第二十五,詐偽,非正嫡詐承襲條,並疏議。
- 1 2 3 《大明律集解附例》卷之四,戶律·戶役,立嫡子違法條,並問刑條例、集解。
- 1 2 3 《大清律例》卷八,戶律·戶役,立嫡子違法條,並條例。
- ↑ 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百五十九號民事判例。此據維基文庫所錄判例要旨,該判例今已停止適用。
- ↑ 司法院院字第六百四十七號解釋,民國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,見《司法院解釋彙編》第二冊,頁五百五十三。此據維基文庫所錄之本。
- 1 2 王國維〈殷周制度論〉自注。《孟子》《呂氏春秋》之文,此據王氏所引,非親覽原書。
- ↑ Fisher氏(名C. T.)《The Chosen One: Succession and Adoption in the Court of Ming Shizong》。Allen & Unwin以一九九〇年刊諸Sydney,ISBN 0-04-442113-3。
- ↑ Chu, H.-l. The Chosen One: Succession and Adoption in the Court of Ming Shizong.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. 1994, 54: 266–277. doi:10.2307/2719394. 此乃書評。其說據香港理工大學學術庫所錄之摘要,未得親覽原刊。原辭:the Great Ritual Controversy, though appearing to concern ethical issues, was ultimately a political struggle.